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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2020-06-0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日前,河北省安委会印发了《河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完善煤矿安全制度和规划。

  

  1.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3.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一是加大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按照原河北省安监局、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意见》要求,对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开工备案手续的、未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成建设的,生产建设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当地政府引导退出。对于在建的小煤矿,凡到期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落后工艺、设备、设施淘汰任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到2021年底,一律引导退出。对批准、暂时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淘汰退出。二是加大灾害严重煤矿退出力度。强化煤矿防灾抗灾能力评估,2020年底前,对所有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存在冲击地压倾向的煤矿进行防灾抗灾风险评估,凡不具备治理条件和能力的一律限期停产整顿,到期仍不合格的责令关闭退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4.严格准入门槛。立即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对煤与瓦斯突出、地质条件极复杂煤矿原则上不再核增产能,全面提高煤矿的准入门槛。(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5.规范煤矿技改扩能。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认真执行三项报表和两图报备制度,分析开拓掘进进尺、维修进尺、煤炭产量、火工品用量和电量情况,严查假整合、假技改、边技改边生产、原有矿井多系统各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6.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7.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以及其他需要整治的问题。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9.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基础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原省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0.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1.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下达安全生产整改令或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3.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发生较大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省安委办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4.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制定治理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和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矿,2020年底前必须配备专职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建立能够满足需要的相应专业防治队伍,每支队伍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全部配备国内先进的防治装备、仪器等,为提高灾害治理能力提供必要的人才和物质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5.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控制生产强度、加强巷道支护、强化限员现场管理等防冲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6.优化煤矿生产系统。加大系统优化力度,积极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坚决整治不符合规定的“一井多面”“多头掘进”等生产模式,有效解决生产接续紧张问题;推行沿空留巷、“U”型通风、“Y”型通风等简单生产工艺;优化煤矿运输系统,推广强力皮带、无极绳、架空乘人装置、齿轨车、单轨吊等运输方式,有效减少斜井人车和多级提升运输方式。(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7.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8.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19.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严格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底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全面实施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到2020年底,凡大中型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准备、机电和技术负责人达不到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他煤矿达不到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未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以及随机检查抽考不合格的;一律调离现工作岗位。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确保井下从业人员参培率100%,并建立培训档案和台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0.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省级每季度对全省煤矿进行一次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完善监管部门隐患排查“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和企业“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智能化建设,2020年5月完成试点工作、6月召开全省推广现场会,2021年6月底前所有生产煤矿完成“双控”机制智能化平台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智能化考核体系建设。(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1.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机制,加大随机抽查和奖惩力度,每年市级标准化动态达标抽查率不低于50%,省级不低于30%,凡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滑坡的一律顶格处罚,被撤销等级的责令停产整顿,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深入开展岗位标准流程再造,制定简明实用的操作流程、作业流程和管理流程,实施岗位标准化管理。(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2.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3.推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正面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塑。强化反面警示教育,利用事故警示教育短片,警示职工时刻绷紧安全弦。开展“三违人员”现身说法活动,推进广大干部职工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广泛开展“安全确认”活动,开展准军事化管理和典型选树活动,切实解决职工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等问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企业内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企业生产安全与干部职工利益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生动力,营造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氛围。(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24.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5.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及资金、科技立项支持,争取将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推动煤矿企业建立煤矿智能化建设预算保证体系,煤矿智能化建设资金要占到企业当年投资预算15%以上。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6.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7.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28.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指导各市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2020年底前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29.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30.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31.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32.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建设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产煤市党委、政府负责)


  责任编辑:宫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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