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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以来较大事故多发!4个煤矿被国务院安委办点名批评

2018-11-0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8﹞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4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多起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4月4日,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滴道盛和煤矿立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


4月10日,湖北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5月9日,湖南宝电群力煤矿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


5月14日,河南能源集团焦煤公司中马村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主要表现在: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问题突出,机电运输管理松懈等。今年发生的8起较大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国有煤矿。如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上级公司的监管责任;下属的群力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且以包代管,以掘代采,工作面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


二是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煤矿对存在的重大灾害底数不清,治理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到位。如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滴道盛和煤矿地质预报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施工顺煤层钻孔诱发煤与瓦斯突出;河南能源集团焦煤公司中马村煤矿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39061切眼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瓦斯没有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没有消除突出危险,掘进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一些煤矿证照不全或以技改之名行违法开采之实。如湖北恩施咸丰县青林湾煤矿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采用巷道式采煤法贯穿上部采空区引起瓦斯爆炸。


四是煤矿复产复工工作不到位。部分煤矿没有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复产复工方案,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整改期间安全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擅自复工复产。


另外,事故反映出一些煤矿下井人数多,采掘工作面集中,在灾害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等工作组织开展不彻底、不认真等问题。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提高依法办矿管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查找隐患、切实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大力推进“一优三减”措施,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为全国煤矿企业树标杆、做表率。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在改扩建区域边建设边生产,严禁在非改扩建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企业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违规承包转包等行为。


二、真正抓实专项行动和专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扎实组织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专项监察,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对包括硬件、软件在内的不具备办矿条件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三、依法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行为。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各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要制定限头、限面、限产、限人的措施,严禁简单依靠增加采掘工作面来增加产量。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简单依靠增加采掘工作面增加产量,对同时生产水平、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违反规定,对采用“剃头下山”开采,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强行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坚决落实区域瓦斯治理措施,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要优先开采保护层,采取煤层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综合区域治理措施,严禁“边抽边掘、边抽边采”;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设施完好、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按规定安装并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对矿区重点部位巡查,强化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要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五、坚定不移淘汰退出落后产能。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于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小煤矿,要坚决淘汰;对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产能小于规定要求以及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按国家规定有序退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发现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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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宫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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