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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设备“失灵”也敢生产?煤矿被罚百万

2019-07-19   来源:封面新闻 四川在线

  

  7月17日,记者从川南煤监分局获悉,近日,四川煤监局煤监二处相关人员会同川南煤监分局第三监察组对古蔺某煤矿进行了责任监察,检查发现该矿存在7条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监察组对该煤矿开出了上百万的罚单。


  

  据悉,该煤矿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总回风人行道风门传感器、总回风巷CO传感器等处的监测数据未传输到监测主机)、未按规定检查瓦斯(7月份矿井瓦斯检查班报表上通风值班人员均未审核签字)、矿井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监察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确认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上级执法预审组执法审查同意后,监察组对该矿作出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5天、合计罚款111.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煤矿罚款104.9万元、对矿长罚款7万元)。并现场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监察组召开了情况通报会,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能力资质的审核,按上级要求推进矿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科班毕业的要求配备;

  

  二是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做到应抽尽抽;

  

  三是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暴雨天气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自查自纠,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宫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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