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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2024年1月份主要涉及煤炭行业政策回顾

2024-01-31   来源: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和制度建设。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实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进一步发展全国碳市场,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建设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为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
《意见》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全面覆盖、支持企业发展、体现全民共享、优化布局结构、提升预算绩效,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围绕任务目标,明确了3方面重点改革措施。一是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二是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优化支出结构,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加强支出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三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完善预算编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措施。
《措施》要求,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新版《煤炭行政处罚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于2023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办法》提出,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强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并明确相关的几种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


九部门:加强重点行业智能装备、算力设施、模型算法的建设部署和推广普及

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推动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
《工作方案》提出目标,到2026年,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重点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生产要素泛在感知、制造过程自主调控、运营管理最优决策水平大幅提高。
《行动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14项任务,在强化基础能力方面,任务包括夯实数字化基础、完善网络化基础、强化智能化基础等;在深化赋能应用方面,任务包括助力高端化升级、支撑绿色化发展、保障安全化生产和实现高效化运营等;在加强主体培育方面,任务有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进产业园区智慧化建设等;在完善支撑服务方面,任务有加强技术创新供给、强化人工智能驱动、增强公共服务支撑、加强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等。
《行动方案》提出,在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领域开展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标杆选树行动,打造一批更高水平、更高集成、更高标准的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标杆工厂、标杆企业。
——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70号)

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突破百项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百项标志性产品,打造百家领军企业,开拓百项典型应用场景,制定百项关键标准,培育百家专业服务机构,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重点产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领军企业,构建未来产业和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

财政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要重视数据挖掘研究 强化运行分析

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应报尽报,推动报送口径全面完整。各报送单位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基于国有企业名录,按照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在月报系统中构建树形结构,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统计和报送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并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健全完善审核机制,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各报送单位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各报送单位要压实责任,强化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审核,严格执行系统公式审核、财务审核、汇总分析审核三级审核机制,防范数字造假,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重视数据挖掘研究,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各报送单位要高度重视月报数据研究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地区和行业国有企业经济运行走势和财务状况,科学研判数据信息中展现的新趋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重点从定期统计、汇总、报告转向日常监测、分析、研究。对月报数据分析形成的重要判断、重大风险或规律性认识,可以专报信息等形式向财政部、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对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撑作用。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管理工作质效。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使命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历史数据治理,建立企业报表数据资源库,拓宽业务分析维度,提升分析工作效率,提升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筑牢数据安全底线。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企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关于做好202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140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1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规范 1部分:总则》等17项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3年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2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全文共计24条,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罚款的适用,区分不同的情形做出处罚机构、金额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规定》明确了裁量基准。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在事故处罚金额方面,《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也进行了明确,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应急管理部工信部联合发文:到2025年研发一批先进应急机器人

1月4日,应急管理部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的指导意见》,目标到2025年,研发一批先进应急机器人,大幅提升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应急机器人技术攻关。围绕强化机器人抗恶劣环境能力、提高机器人载荷功能及模块化水平、提升机器人控制及智能化水平等重点领域,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突破一批基础共性技术。
《指导意见》还要求强化重点领域应急机器人研制。针对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城市消防、应急指挥通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应急能力提升需求,研制险情侦察类、生命搜索类、物资保障类、消防灭火类、高危场景作业类、复杂场景救援抢险类、生命通道构建类、通信保障类等机器人装备,实现高端装备自主可控,提升高危场景作业安全性,增强重特大灾害事故无人化、智能化抢险救援能力,推动人灾直接对抗向依靠机器人减人换人模式转变。
根据《指导意见》,应急机器人是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执行监测预警、搜索救援、通信指挥、后勤保障、生产作业等任务,能够实现半自主或全自主控制,部分替代或完全替代人类工作的智能机器系统的总称,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特征,可提升复杂危险场景中生产和救援的效率与安全性。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急机器人发展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48号)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30日,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确定了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评估机构选聘等。必要时,可进行全程跟踪。中央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选聘文件,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评价要素至少包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其评估标的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评估工作方案、资源配备、质量控制、费用报价等。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国家能源局: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

1月22日电,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提出,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4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矿安﹝2023﹞192号

1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地质工作细则》,此次印发的《煤矿地质工作细则》是在原《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后的《细则》共十章、五个附录,102条。
一是调整章节结构。将“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由第四章调整至第三章;将掘进、回采期间地质工作各自独立设为一节。同时强调,要加强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明确了普查工作对象为建设煤矿、生产煤矿、资源整合煤矿等;增加了如离层空间、地表水体、油气及油气井、煤层气井、冲击地压危险性、煤(岩)层风氧化带、火烧区,边坡稳定性等因素,明确了每3年1次的普查周期。
二是强化煤矿冲击地压工作。将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作为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一项主要指标,增加了如煤层顶板坚硬岩层、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冲击倾向性、冲击危险性等相关地质工作内容。
三是优化煤矿地质类型和地质报告编写周期。规定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3年内完成地质类型划分,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每3年修编1次,二者可合并编写。严格把控各类地质报告质量。规定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对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进行评审。
四是加强新技术对地质探查的保障作用。譬如:提升地质构造探查精度(如原《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查明井田内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细则》修改为20米),增加先进技术装备在地质编录、掘进和回采地质探查中的应用等。
五是深化煤矿地质数字化建设。为适应煤矿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发展趋势,《细则》首次纳入了透明地质、数字矿图,增加了编绘数字地质图件、建设地质测量信息“一张图”和透明地质保障系统等内容,同时逐步推动地质透明化与采掘活动、灾害防治等结合,为智能开采提供地质保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矿安﹝2023﹞192号)

(编辑: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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