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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

2024-04-26


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


黄为勇1 王放2 王莹2

(1.国能数智科技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2.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本文以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为研究对象,系统地梳理其定价机制及溢出影响。通过DY溢出指数模型,探究中国的碳市场与能源市场之间价格波动的联动性关系以及市场间存在的溢出时变性,并对碳市场与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控制提供建议。

关键词:数字化;煤炭供应链;煤炭供应链体系;保障措施;政策建议

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能源作为工业文明的动力,对国内发展和国际形势具有举足轻重的重大意义。19世纪60年代后期,第二次工业革命带动了工业产能和技术的高速发展,作为主要动力能源的化石燃料,引发了温室效应进而影响了人类生态环境、对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碳交易市场借鉴了20世纪90年代,成功减少硫污染的总量管制与交易监管方式。企业可在碳市场,购买或卖出一定数量碳排放权的信用额度,碳信用和碳交易是由政府授权的,目的是逐步减少碳排放总量,减轻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的技术支持以及率先承担减排任务。公约是国际社会签约国家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国际气候公约,约200个国家成为其缔约国,但缔约国承担的减排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成为应对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在公约第三次会议上,各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具有约束性、灵活的碳排放量总量控制和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用于控制CO₂等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因此获得价值与交易价值。目前,欧盟的碳交易市场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交易额最多的碳市场。2000年,欧盟为了治理温室气体,发布了《关于温室气体绿皮书》,确定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2003年,欧盟下发《排放权交易指令》,率先于2005年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要求11000个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企业强制减排,覆盖欧洲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6%。

2005年至2007年间,EU ETS根据各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对碳排放配额进行划分,拿出5%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拍卖,将95%的碳排放配额免费发放给各企业,根据历史排放量划分排放配额,将95%的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对于违规排放企业予以40欧元/吨的罚款;2008年-2012年,免费发放给企业配额降至排放总量的90%,拍卖配额提升至总量的10%,超额排放惩罚金额提高到100欧元/吨。2013年至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降至1990年的80%,此后每年总排放量以1.74吨/年下降,其中50%配额用于拍卖。2021年至2030年,碳排放总排放量以2.2吨/年下降。配额可在一个阶段内存储,但不可影响各阶段目标总量。据《2020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截至2020年底,世界形成21个碳市场,覆盖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份额的16%。2020年后,《巴黎协定》成为全球减排总纲领[1]。

截至2022年3月,世界银行的碳定价仪表板重点介绍了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65项碳定价举措,这些举措涵盖了45个国家管辖区和34个国家以下管辖区。到2021年,这些举措将覆盖116.5亿吨CO₂,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1.5%。除EU ETS外,CACAT(美国加州碳排放体系)、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RGGI(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等国际碳市场,也为中国碳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碳排放过量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中国高度重视碳排放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建设。碳市场被认为是控制全球碳排放的有效政策手段,对能源供给结构及需求结构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较早的签订了《京都议定书》。据统计,碳排放总量中国约占世界的1/3,位居世界首位[2]。不断布局并建立健全全国性碳市场,促使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逐步摆脱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的增长模式,对国际碳排放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起,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武汉、广东、深圳等9个省市,陆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采取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两种形式进行线上交易。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进一步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建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庄严承诺,将力争于2030年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50%。根据中国环境交易所数据,截至2020年底,交易试点累计交易量4.45亿吨(四川碳市场不具有碳配额交易),成交金额超过102亿元。

碳市场是碳减排的市场化手段,碳价格是衡量碳市场的有效介质。碳市场价格呈非正态分布,具有尖峰、厚尾等典型金融时间序列特征,并与能源市场存在关联性。两者间风险效应溢出机制在于:能源市场的价格波动可通过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化,进而影响碳价格。当碳市场价格变动影响工业产业成本时,企业则大概率会通过调整能源消费、优化节能减排技术,进而影响能源市场。

此外,国家政策、宏观经济、产业结构、大型突发事件等,都会对碳市场及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产生显著影响。政策因素主要通过限制和引导碳排放总量、跨期跨区域流动等,市场因素主要包括能源需求、宏观经济情况等,进而影响碳市场和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疫情,是波及世界的大型突发事件。疫情的爆发降低了国际市场的能源需求,导致能源价格下跌,进而严重影响碳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碳市场与能源市场价格风险溢出,易引起跨国家、跨市场、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加强相关研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稳定价格及管控系统性风险。因此,有效识别、测算和控制能源市场与碳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如何识别、量化并控制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其研究意义和应用前景在于: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方面,研究碳市场的现有成果,多集中于研究欧盟等经济发达国家的碳市场,中国对碳市场风险研究落后于碳市场发展。本文希望对研究中国规范碳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合理的价格稳定机制,完善两者间风险识别、测量、防范和管控机制,增强碳市场对能源消费结构的调节作用提供些许借鉴。

应用前景方面,系统性内部或外部事件、非系统性事件均可导致行业间出现大幅波动,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有效地识别与控制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对市场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有利于避免或缓解相关影响因素造成碳市场与能源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进而控制行业内及行业间系统性风险。对于对投资者而言,有利于稳定投资组合收益,对在特定条件下做出最优投资决策,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于高耗能企业而言,有利于企业经营人员判断能源及碳价格走势,稳定企业发展。

1.碳市场相关文献综述

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全球性环境问题,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限制碳排放。国内外学者的大量研究成果,研究碳市场运行机制、碳市场风险的形成原理、影响作用机制、风险识别及控制体系等问题。

乔森等(2021)通过对北京、广东、湖北和上海四个碳市场试点,将滚动窗口技术与DY溢出指数相结合,分析了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时变性双向溢出效应。发现两者之间的溢出效应具有显著的时间变异性和双向不对称性。不同碳试点市场对能源市场的时变溢出效应具有区域异质性。北京和上海碳市场的波动溢出效应主要是原油期货市场,广东碳市场主要是新能源市场,湖北碳市场主要来自原油和电力市场。上述研究成果有助于防范碳市场和能源市场之间潜在的风险外溢,从而促进中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和能源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3]。

Mehmet Balcılar et al(2016)采用马尔可夫动态模型、向量自回归模型,验证了能源市场与碳市场间风险溢出具有显著的波动性和时变性。期货市场对控制现货市场风险具有关联性,这对国家制定政策和投资具有显著意义[4]。

王宇冬(2018)采用Diebold和Yilmaz模型,利用预测误差的方差,构建溢出指数。发现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收益率和波动率序列存在不对称性。在WTI原油、布伦特原油和天然气三大能源市场中,WTI原油市场对碳市场的溢出效应最强,天然气对碳市场的溢出效应也较为突出;采用滚动窗口技术,检测溢出效应的时变特性。结果表明,重大政策会直接导致溢出指数发生较大变化[5]。

研究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须根据碳市场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判断碳金融市场的价格走势、影响机制及风险转移措施等。

中国以顶层设计角度,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及金融产品,推动提升碳市场抗风险能力,及市场间风险的识别、评估及管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规定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流程等金融标准化。

综述所述,国内外文献多集中于较为成熟的欧盟碳市场。中国多数相关学者多集中于研究碳价格影响因素、碳金融定价机制以及全国性碳市场、碳金融市场构建等问题;但对碳市场与能源市场的内部及外部系统性风险溢出的相关研究仍有所不足。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于通过建立模型,定性地分析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关联性。有鉴于此,系统地探究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存在的联动性、时变性,并提出风险溢出的识别、测量方法与风险控制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首先,研究选题方面,以中国碳市场风险溢出效应为研究选题,进行相对系统地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碳市场研究成果多聚焦于欧盟,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研究成果较少。在对中国碳市场溢出效应研究时,学者们多研究是否存在不同市场间的溢出效应。有鉴于此,系统地探究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存在的动态特征以及联动关系,价格波动时变性,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次,本文将采用溢出指数模型,评估两者间风险的总溢出、方向性溢出、净溢出等,进而定性及定量地判断其关联性及时变性,丰富了两者间风险溢出的研究方法。第三,研究角度方面,本文着重从碳金融角度,提供风险控制建议。由于中国碳市场形成较晚,与之相应地,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本文从进一步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角度,对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管控提供建议。

溢出效应的作用机制为市场完全开放情况下,信息能够充分流动;当一个市场受到外部冲击时,其波动不仅仅会对自身后续价格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很快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其他市场中,对其他市场的价格波动造成影响。

目前,波动溢出假设主要有“热扩散假设”和“流星雨假设”两类。热扩散假设认为单个市场的价格波动仅对未来价格产生影响;而流星雨假设则认为市场波动会传递给其他市场。

本文以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为研究对象,系统地梳理其定价机制及溢出影响。通过DY溢出指数模型,探究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价格波动的联动性、市场间溢出的时变性,并对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提供建议。

2.实证模型

近年来,关于碳市场波动溢出效应的研究得到了学术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与运用。本研究将运用溢出指数模型研究方法,对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进行实证研究。本报告书中介绍溢出指数相关理论模型进行简单汇总,如下:

3.实证结果及分析

3.1数据样本

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的风险溢出,主要表现为收益率和波动率的风险溢出。结合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及价格指数的可获得性,本文选择上海、北京、广东和湖北——四个具有代表性的碳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wind、Choice选取,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较大的煤炭、原油、天然气以及液化气的价格指数。

就收益率而言,7个碳市场收益率相差较大,深圳碳市场的收益率均值最高,其均值是湖北碳市场的50余倍。就波动率而言,深圳碳市场的波动率均值最高,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特征。从偏度和峰度可以看出,碳市场的收益率和波动率序列均为尖峰厚尾的右偏分布。

3.2实证结果与分析

3.2.1 收益率溢出效应

风险静态溢出效应:收益率的方向性溢出及净溢出。就收益率溢出方向性而言,北京、上海、广东和湖北的碳市场具有非对称性。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的对外溢出指数分别为23.10%、5.10%、8.40%、13.10%;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的接收溢出指数分贝为8.7%、21.60%、11.60%、6.40%。可见,北京和湖北的净溢出指数为正值,为收益率溢出的净输出方,具有较强的碳市场定价能力和风险溢出效力;上海和广东的净溢出值为负值,收益影响力不足,上海的影响力最小。就净收益率而言,就以上样本统计而言,北京、上海、广东和湖北的碳市场的平均净溢出为XXX,说明中国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3.2.2波动率溢出效应

3.2.3能源市场对碳市场的风险溢出(煤炭、石油、天然气)

综上所论,由于中国碳市场处于早期,各区域碳价和成交量仍有一定差距。分析其原因,是由于区域间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储备及能源消费结构具有较大差异。因而,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内统一碳市场、碳交易机制商不健全,风险预警和控制能力还较为有限[6]。其中,区域碳市场价格波动而言,广东、深圳(原因),碳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湖北(原因),碳市场价格波动较小。区域碳市场间的方向性溢出而言,单项溢出、双向溢出。

本文实证研究基于碳市场定价机制及价格影响机制,采用向量自回归模型,定性及定量研究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并采取滚动窗口技术,直观推演了溢出效应的时变性、非对称性动态特征。最后,通过实证结果的稳定性检测,进一步验证了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的关联性。研究表明,能源市场与不同区域试点碳市场间,均存在关联性但存在显著敏感性、非对称性区域差异性。能源间对同一区域试点碳市场,影响幅度亦存在差异。

通过需求侧及供给侧影响因素的研究,区域差异性及能源作用差异性,源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储量等。

4.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的控制策略与建议

4.1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

EU ETS是世界较早成立、机制体制最成熟的碳市场。2011年起,中国陆续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建立了区域性碳市场。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建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

4.1.1统筹国家政策引导、发挥市场核心调节作用

解决温室气体问题,需国家政府发挥政策引导、以碳市场为核心,稳定碳市场价格、统筹应对环境问题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发挥着政策引导、行政服务和市场监管等功能,预防和控制碳市场风险的形成和溢出效应。

中国由国家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牵头,国家发改委对碳市场进行全面部署和统筹管理,从国情出发、借鉴EU ETS等国际社会社会普遍认可和实践的运行机制及管理经验,确立中国碳市场建设方案及阶段目标。

2011年10月,中国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国在碳市场试点管理经验基础上,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全面部署建立全国性碳市场。

2018年5月,碳市场统筹管理职能自发展改革委转隶至生态环境部。2020年,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重点完善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碳市场基础设施及运行机制。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收入管理等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启上线交易,上海碳市场负责交易系统建设,武汉碳市场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建立了全国碳市场的技术配套服务。首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成为全球覆盖碳排量最大的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运行114个交易日,交易配额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7]。

进一步加速碳市场流动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妥善协调过量碳排量引发的环境问题与国家经济发展间关系。

4.1.2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中国碳市场先后经历启蒙阶段、试点阶段与建设阶段,以国家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核心,基本形成了碳市场配额总量设置及无偿配额分配方案,配额拍卖、抵消、存储及借贷等调节机制,信息公开及信用评价制度,MRV风险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及违法违规惩罚制度等,全国性碳市场已启动运行。但运行机制及技术规范的应用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国际碳市场初始无偿配额分配原则为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 allocation, GF)和基准原则(benchmarking allocation, BM)。祖父原则是基于企业历史排放量分配碳配额,短期内有利于稳定企业生产成本,有利于企业稳定、降低推广阻力;但在该原则下,容易形成“***打出头鸟”,不利于激发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及应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且影响碳配额分配的公平性。

基准法则为基于行业碳排放标杆水平,依据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分配。以碳排放强度作为行业基准值,某行业的碳排放量代表某一生产水平的单位活动碳排放量水平,并用来作为碳交易中的配额初始分配参考指标,适用于生产流程及产品样式规模标准化的行业。区域试点免费谈分配结合祖父原则和基准原则,另采取其他奖励约束机制,体现分配效率及公平性。

中国已建立全国性碳数据报送系统、统一的市场准入原则及注册制度、碳交易及结算系统等技术手段,但碳市场参与度和活跃性仍不足、区域差异明显等问题。截至2021年6月,中国碳市场区域试点完成碳交易总计超24,130万吨,其中湖北和广东碳市场最为活跃,交易总量分别约占32%及31%。中国碳市场交易总额约为58.66亿元[8]。

已基本搭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及监管体系,但相关立法与执法待加强和补充。中国碳市场相关法律体系约束力及强制力、执法行动依据及执法人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规范碳市场的合规性。中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厘清并建立公平、效率的全国性碳市场,以防止风险的产生及溢出。

4.1.3激发碳市场三大工具活力、提高预防和应对碳市场风险能力

金融部门金融产品多样性及交易活跃性,有利于碳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碳价格稳定机制、及提高碳资产管理水平等,进而提高和应对碳市场风险能力。碳金融资产组合和套利保值,碳期货、碳期权、碳资产证券化等衍生品。

碳定价工具目前覆盖了全球20%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21年底产生530亿美元的收入。这意味着收入较上年增长17%。全世界每年总共向大气中排放500亿吨CO₂自1990年以来,排放量增加了40%[9]。

4.1.3.1 理顺多级碳市场、加强碳资产流动性

(一)一级市场(即现货市场)

规范碳资产一级市场,理顺全国性碳配额交易市场、发挥碳减排项目的调节功能,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间关系。碳交易基础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交易及减排项目。

目前,国际影响最大的减排项目为核证减排量(CER)。中国结合国情,在CDM基础上,建立中国核证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

为了更好地稳定碳价格,中国通过统一的回购剩余配额、推广CCER,建立调节市场碳配额供需关系的抵消机制,防范碳市场风险的形成和溢出。企业碳资产管理较好的企业,通过CDM自愿减排量注册备案,可获得CCER认证用于市场交易,进而在保障碳排放总量情况下,放大企业的碳排放灵活性。

CCER抵消机制是最主要的生态补偿机制之一。各区域试点可用于CCER抵消机制的比例不超过10%,2021年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覆盖排放量约为40亿吨,按照CCER可抵消配额比例5%测算,CCER的年需求约为2亿吨。CCER定价为配额价格的30%至40%,中国目前碳排放配额价格为50至60元/吨,CCER可为企业带来15~24元/吨的收益。第一个履约周期内,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等189个自愿减排项目或市场主体带来约9.8亿。

(二)二级市场

碳市场二级市场包括:碳现货、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指数交易产品、碳资产证券化为主的场内市场,及场外碳掉期、碳远期、场外碳期权为主的场外交易市场。

盘活碳现货和期货市场,有利于推动碳金融市场流动性,为投资者建立投资组合、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碳期货是EU ETS流动性最强,有利于缓解碳市场信息不对成性引发的市场风险。碳排企业可通过碳期权,在存在配额缺口情况下,在看账期前锁定成本;在存在碳配额富余情况下,在看跌期前锁定收益。碳远期是碳市场最常见、最成熟的金融产品,可以通过提前锁定碳成本或收益,进而稳定生产成本或收益,降低投资不确定性、控制投资风险。利率波动对金融市场风险主要影响因素,碳排企业或投资者可通过碳掉期,降低利率风险的影响。

4.1.3.2 发挥碳融资服务与支持服务市场、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碳融资服务市场包括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等融资产品。中国碳融资参与主体、金融产品有限、流动性相对不足,影响了企业碳资产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灵活性。

以碳指数、碳保险为主的碳市场支持工具,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碳市场价格研判及投资担保,是碳市场增信重要手段。

企业受到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影响,刺激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或采取低碳新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利用;此外,企业发展可通过购买CCER,保障企业能源排放量,有利于控制碳排放引发的温室问题,调节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4.2 提高碳市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能力

碳市场主要以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为基础,获取并核查数据,进行碳配额分配、清缴和处罚等管理措施,也是国家和企业主体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的政策手段。2013年,国家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实行数据报送与核查工作,行业包括发电行业、石化行业等。

4.2.1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预警体系

碳市场风险形成主要通过识别需求侧因素和供给侧因素,主要形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项目风险等。需求侧因素包括行业政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能源市场、气候、国际影响,均会对碳市场价格波动产生显著影响;供给侧因素包括配额总量、配额调节制度等。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为应对国际气候问题,中国积极做出“30 60”减排承诺,展现了负责任的国际大国形象。就此,中国成立了专门机构并制定了纲领性指导文件。

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须尽快从碳市场顶层设计上,理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兼顾区域多样性需求、兼顾碳配额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建立健全碳交易机制及抵消机制、理顺配额存储及跨期流动机制、提高碳市场调节能力,完善多层次监管机制、切实执行惩罚机制,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而实现全流程风险管理、降低碳市场价格及交易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规避和控制因信息不对称性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为平衡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及效率性,中国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控制碳排放总量、通过碳交易实现区域和行业间流动性。并通过价格传导路径,刺激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而控制生产成本。从能源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刺激工商业高排放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替代能源供给侧行业发展、能源需求侧结构转型。通过定性及定量分析系统性风险识别,进而建立健全系统性碳是市场风险预警体系,可以有效地预判和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预防和化解部分行业间风险溢出效应。

4.2.2 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能力

EU ETS为降低信息缺失及不对称性、操作风险及信用风险,对碳市场波动的影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美国环保署(EPA)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交易方案,其中一个关键要素是持续监测关键参数,获取和报告准确的排放数据。

风险评估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系统(Monitoring Reporting Verfication,MRV),碳金融市场交易日志机制(EU Transaction Log,EUTL),及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oject,CDP)等。

欧盟建立MRV系统,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全面的独立性、规范性统计并出具标准化核查报告,使企业和国家可以相对准确地掌握碳排放量,为企业提高碳资产管理能力提供数据支撑,是国家及欧盟制定NAP、对碳排放企业进行监督及执法、及NAP执行情况效果评价的主要数据来源[10]。

EUTL机制要求碳金融市场主体建立并维护碳金融产品交易记录,最大限度地降低扰乱碳金融市场的非法套利空间。CDP为专业的碳金融市场配套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掌握市场信息、制定交易策略等,提供辅助服务,是EU ETS碳金融市场应用最广的商业配套服务项目。

中国已建立相对统一的碳排放计量标准和核算算法,量化评价企业的碳排放量及碳减排量,提高碳资产管理能力,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及可量化、可执行、标准化的测算评估体系。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符合中国体制国情的MRV系统,建立统一的核算技术标准及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从而量化碳排放量,提高国家和企业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

国家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通过建立标准化的监测体系和报告机制,由企业提供多维度数据、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

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复核企业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进而为国家碳市场政策的制定和效果评估、碳配额分配和碳市场监管,为企业碳排放评估及碳资产管理提供客观报告,也为碳风险定量分析提供数据依据。

4.2.3 发挥多层次市场主体积极性、深化风险控制能力

宏观经济政策对碳市场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和国家干预。各级政府优化碳总量控制与配额分配政策顶层设计,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形成全国性碳市场、健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多层次风险监管机构及核查制度、加强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进而将可能导致碳市场失灵的诱因控制在监管范围内、降低碳市场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增强应对风险的弹性和控制力。

中国应进一步发挥碳市场的自身调节作用,提高碳配额的流动性,进而预防和控制市场风险的产生和影响。注重免费碳配额发放的公平性、增强用于拍卖的碳配额以增强其利用效率,进一步开发及发挥CCER等碳资产调节工具,激发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进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非化石能源企业及行业发展[11]。

碳排放企业尤其是传统的高耗能企业,应主动投入低碳减排技术创新、设备更新换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能源需求结构转型。碳排放企业面对碳价提升,短期内将造成生产成本上升、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但从长期看,企业在收入效应及替代效应的刺激下,应主动提高碳资产控制能力、加快能源需求侧转型。

活跃碳市场专业配套服务机构。如碳计量服务机构、碳信用评级机构、碳金融服务机构等,有利于健全碳市场主体活动的规范性、专业性,降低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为有效控制碳排放量,提升市场主体的碳资产管理能力,借助碳金融服务机构活跃碳市场、通过货币政策助力能源结构调整、拓宽低碳市场主体的投融资渠道,通过向国际碳市场学习管理经验及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提高国际碳定价话语权等。

活跃碳金融市场对有效控制碳市场风险溢出具有显著影响。碳市场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国家及私营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向市场投放碳金融期权、期货及碳衍生品,如碳债券、碳基金、碳掉期,进而提供对冲、保值、投资金融工具,进而规避利率等带来的短期及远期非系统性风险,将化石能源消耗量控制在环境可承受范围内,推广发展低碳能源,实现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12]。碳市场投资者通过掌握风险预警体系、风险评估系统等信息,优化资产配置,稳定资产组合收益,减低向碳市场释放风险信号,进而稳定碳价格,实现风险化解和风险控制。

4.3 调整能源供需结构转型升级

能源市场与碳市场间存在价格关联性。煤炭、石油、天然气是中国主要能源需求,其价格变动,直接作用碳市场。燃煤是碳排放主要原因,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由于中国煤炭储量,尤其是部分省份相对集中,成为中国早期主要燃料。随着中国碳排放监管加强,碳价格上涨则刺激企业转向清洁能源,形成能源替代效应。碳市场通过经济学方法调节全球碳排放,其边际效应在于促进全球低碳经济转型[13]。在收入效应及替代效应的作用下,刺激企业通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技术创新升级等方式,实现降低碳排放目标[14]。

风险因素按传导路径可归纳为需求侧因素、供给侧因素。需求侧因素主要包括天气尤其是极端气候、能源市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国家政策等;供给测因素主要包括排放总量、配额交易政策等。其主要内容涉及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产业和工业优化升级以及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盲目发展等。

中国可加强与国际碳市场合作和接轨,有利于借鉴欧盟碳市场交易规则与国内外市场间风险预警体系,理清风险影响因素、形成原因及传导路径,通过大数据信息,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体系,预警并预防碳市场与能源市场间风险溢出;也有利于中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推动健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应对机制。

(黄为勇(1975—),男,河北人,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咨询与数字化项目建设。E-mail:11688331@ceic.co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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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知道意见》.2016-08-21.

[13] Fan, NN; Ji, HK. The dynamic change of energy supply and demand structure within China: a perspective from the national value chain[J]. Environmental A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2022.

[14] Yingying X . Risk spillover from energy market uncertainties to the Chinese carbon market[J]. 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2021,67.


(编辑: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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